侦查监督释法说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对所作出的决定或者答复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有关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投诉人等相关人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的工作制度。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着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职权,在对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证据等情况对是否批准逮捕、是否立案监督以及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作出决定。无论作出哪种决定,都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的异议,尤其是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后,有些当事人不理解或表示强烈不满,在这个时候如不对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据法律事实、事由进行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分析论证,就会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不认同,甚至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可能产生信访事件的滋生蔓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反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有关规定,相继出台了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侦查监督环节不批捕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文件规范性较强,且没有对如何当面释法说理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本人想通过具体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案例对侦监环节释法说理的工作进行探讨,希望对实际工作有借鉴作用。
一、侦查监督释法说理的现状
在 2012年之前,侦查监督部门的释法说理工作是一个空白,对作出的决定只是填写格式化法律文书,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主动说理。所以侦查机关不能了解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理由和根据。由于法律决策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侦查机关或有些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处理上产生异议,这时侦查机关就频繁的要将自己复议复核程序进行完毕,甚至有些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则四处上访告状,既浪费司法资源, 降低司法效率,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和执法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对不进行释法说理容易造成侦查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引起复议、复核、申诉、上访、缠访等情况的发生,影响或者损害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包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通知、撤销案件通知、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情况。
二、对侦查监督工作几类主要决定的释法说理
在侦查监督的三项职权中,审查逮捕工作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办案人员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实践中,除个别案件系嫌疑人的家属对批捕决定不服外而外,多数系被害人家属对不批捕嫌疑人的决定不服,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也存在不服而走复议复核程序。不批准逮捕包括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捕。因此,对不捕案件的释法说理成为侦查监督部门说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下面以三种不批捕情形为例对不批捕案件释法说理做进一步阐述。
(一)对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说理
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是指犯罪嫌疑人虽有犯罪事实,但罪行较轻,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而做出的一种决定。实践中,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多为罪行较轻, 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此类案件,应重点围绕涉嫌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至于危害社会、妨碍诉讼或者存在不适宜羁押情形等方面进行说理。无逮捕必要案件需要办案人员从多角度对案件作出综合评判,以确定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具体包括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例如:2017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强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在庆城县庆城镇“王者荣耀”音乐烤吧饮酒后结账时因语言不和与该烤吧服务员张某发生口角,尔后强某某与李某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致使该烤吧老板杨某某右尺骨茎突骨折。后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案中,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主要理由是以李某某涉嫌恶势力犯罪,又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骨干成员。
在审查过程中主要审查李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嫌疑人李某某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骨干成员,李某某是否有、无逮捕必要,
1、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看,公安机关提请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一致,强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本起犯罪事实不符合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特征和要件,故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为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故李某某无逮捕必要,
2、从审查情况看,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认定李某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骨干成员不妥。因为李某某平时在单位上班,从不和本案中的其他几名嫌疑人联系,更不是长期和强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干违法乱纪之事,只是2017年12月16日下午应战友的邀请在庆城聚会,李某某专程从西峰赶往庆城与战友聚会喝酒玩耍,在喝酒结束后结账时,因强某某与该烤吧服务员李某开玩笑时发生口角,后与该烤吧老板杨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现场的当事人未有任何人证实李某某参与殴打之事,但从视屏资料看,李某某用拳头在杨某某头部、身上各击打了几拳,并将烤吧内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后视镜搬掉。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条对“恶势力”的定义:“恶势力”主要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成人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在本起犯罪事实中,李某某、强某某二人只是偶然相遇,且系战友,是强某某主动邀请李某某吃饭喝酒,从各个条件来说,李某某的行为均不符合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特征和条件,更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骨干成员,应为普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3、从案件情节来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加之有单位管理教育,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将其逮捕其继续羁押,不但是李某某丢弃了工作,更重要的是失去了生活的出路,也有可能会在看守所继续接受不良的交叉“感染”,反而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如果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既可以使其保住工作,也给其留一条生活的出路,既可以体现出法律即有“从严”的一面,也可以体现出有“从宽”的一面。既能体现出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执法、也能体现出公正适用法律, 并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也符合当今社会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执法理念。
4.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是“不得已”而适用,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情节、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应当适用合适的强制措施,不能只从侦查方便角度出发一味适用逮捕措施。审查逮捕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要准确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正所谓目前所说的一句话“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在本案中,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而未捕原因、本案的性质、作用以及对案件情节分析做作出了充分的说明,使得公安机关消除其顾虑和疑问,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说理
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是指对报捕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所作出的不捕决定。此类案件占不捕决定的33.3%。占据第二。证据不足的案件并不是没有证据,而是现有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达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1 条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证据条件,或者因证据欠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使证据的证明力受到影响,暂不能采用,或者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 环节 ,而不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实践中,因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也容易引起案件被害人或家属的质疑,因为对于不懂法律专业人员,很少有人知道逮捕证明标准或证据三性、证据能力的概念要求,他们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认定犯罪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且有一定证据就是构成犯罪,就应该逮捕,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承认了,为什么检察机关不采信,这种对法律专业知识和程序的不了解导致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接受,也容易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属涉检信访。因此,对证据不足决定不捕的说理,应重点围绕逮捕的条件、证明标准、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
例如,贺某故意杀人一案。据贺某供述,其与丈夫张某在2006年5月将其老乡林某(女,19岁河北人)带至甘肃庆城卖淫,由于林某个性倔强,不服从贺某和张某的管理,后林某出走未归,数日后当地村民在一只破旧的窑洞内发现了一具女尸,经家人辨认后确定女尸为林某。但此案一直未破,直至2016年3月份,公安机关将贺某抓获,在对贺某进行讯问时,贺供述林某的死亡是其与丈夫张某合伙杀害。但公安机关仅凭贺某的供述以故意杀人罪对贺某刑事拘留后并提请批捕。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的证据除贺某本人供述外,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缺少关键性证据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证人证言等等。贺某供述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证据印证,证据之间无法形成链条,不符合逮捕条件,故以证据不足对贺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林某家属不理解、不接受,专程从河北老家来到庆城上访,认为嫌疑人都供述是自己把人杀了,能够认定贺某有罪,对不批捕决定产生质疑,多次找公安、检察机关以及上级公安机关。
该案的辑法说理过程较为艰难,因为贺某本人始终做有罪供述,从普通民众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承认了,为什么案件定不了。林某家属也是抓住有罪供述这一点,认为案件有证据。经过研究,我们的说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第一,对林某家属心情表示理解和同情,安抚其对抗情绪。第二,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进行解释,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说明,使其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说明我们办案的法律依据,打消其疑虑。第三,将我们针对该案所做的各项工作予以说明,表明我们对此案的重视程度和为查清该案件所做的一切努力,使其内心对我们产生认同感。第四,对逮捕只是保障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并不是对案件的终局裁判进行说明,使其明了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第五,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说明,表明我们将继续关注该案,督促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一旦出现新证据,将重新启动诉讼进程。经过上述法、理、情的解释说明,林某家属对我们办案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为此案付出的努力有了清晰的认识,虽然对不批捕决定不满意,但彻底消除了对抗情绪和疑虑,也未再四处上访。
(三)对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说理
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是指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 5 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实践中,该类不捕决定主要集中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应予以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对该类案件的不捕说理,应主要围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重点可围绕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行为主体方面,如犯罪嫌疑人为偶犯、初犯、老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嫌疑人品行一贯良好等;二是行为人心态方面,如系过失犯罪,基于义愤犯罪,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轻,认罪态度好等; 三是行为方面,如有坦白、自首的起因、时间、地点、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轻的;四是行为客体方面,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较轻,积极退赃,主动赔偿,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等。
现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例做一说理阐述:
2016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独某某在马路边行走时发现其经常去购买手机的“宏旗科贸手机店”门外墙上贴有一张代还信用卡字样的条子,想起自己的银行信用卡还款期限已到,便想让该店代还信用卡,进入该手机店后问店主田某代还信用卡收费标准,田某告诉独某某一万元钱收取100元手续费,独某某称其需要给信用卡还3万元钱。田某和独某某商量代还信用卡的事情,后二人商定代还3万元只收200元手续费,独某某同意后当场给了田某200元手续费,并将自己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及住址、本人身份证一同交给田某,并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约定宏小宁把钱存到信用卡上完成还款操作后一小时就用POS机将钱刷出。随后,独某某乘车前往西安市南郊“南方星座”游戏厅玩游戏。随后田某给独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转账3元,独某某当日在西安游戏厅将自己带的钱输光,当光大银行信用卡收到3元还款时,独某某想用这些钱翻本,便用自己另外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共享信用卡在游戏厅POSS机刷走15000元充入自己的游戏卡上,便将自己手机关机。2016年4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独某某将此信用卡中7000元充入自己的游戏卡上全部输光。
(一)首先要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去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以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前去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独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1、据受害人田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2日晚11时,自己给独某某还信用卡欠款时,核对其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件均是相符的,说明独某某没有隐瞒其身份,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
2、根据嫌疑人独某某在约定他人为其代还信用卡后,恶意将钱转走用于赌博活动,后无能力偿还,属于欺诈行为,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独系采油二厂职工,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000多元,自己有能力还钱,没有不给受害人还钱的故意。
(二)结合案件,看独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主观恶性。
本案中独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据独某某供述:“自己在与田某商议好由田某给其归还信用卡欠款后,在去西安市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时身上带有现金4000多元,当在该游戏厅将自己所带的钱输完后,发现信用卡还钱的信息已到,想用此笔款翻本后归还该款,才将信用卡上3元在游戏厅的POSS机刷走充入自己的游戏卡上,是临时动意的,并不是从庆阳走时身上分文未带,就准备用该信用卡的钱去玩游戏的想法”,那么独某某在去西安市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时身上带有4000元现金。
2、2016年4月23日早9时受害人联系上独某某后,独通过电话承认钱是自己取走的,并说:“有急事要用,还让给他宽限几天时间,回来后一定及时归还”,并向受害人田某道歉,但田某要求立即归还,于当天12时许报案,23时许独某某到达受害人田某的手机店,当面向其赔情道歉,答应还钱之事,从犯罪嫌疑人独宇衡的供述来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 从行为方式手段来看,独某某虽然有关机行为,但持续时间较短,虽有诈骗行为,但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四) 从行结果来看,其行为并未对田某造成实质性损失,其行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2016年4月23日晚上回来后由家人立即归还。
三、释法说理应注意的问题
侦查监督工作之所以增加了释法说理程序,就是因为我们的工作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正是由于我们作出的司法裁决与对方当事人以及公安机关心理预期背道而驰,才会引起申诉、上访以及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案件。为避免这些情况不断发生,应该在作出司法决定的同时主动释法说理,将所做出的决定依据法律、事实、理由充分说明,使其对方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司法信息,打消疑虑,防忠于未然。尽管理论上能够明确释法说理的内容,但笔者深感,要做该项工作特别是当面说理工作并非易事,它需要说理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高超的沟通技巧、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现场掌控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如果缺乏上述能力,只是生硬地解释法条,不仅起不到解疑释惑的效果,还会激化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和不信任感,增加不和谐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在释法说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当面说理时,要允许当事人说情绪话、抱怨话,待其情绪宣泄后再加以控制,情绪稳定后再开始安慰。从当事人的实际出发,通过寻找共同的话题逐步建立共同的立场,使对方最终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特别是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有体贴关心的话语,以抚平其心境,平静其情绪,为进一步的说理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要在遵守保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可以公开的案件情况向当事人通报,保障其知情权, 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司法信息,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感到被尊重,减少不必要的质疑;
第三、要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说明工作, 就法条解释法条,就案件解释案件。要分析对方的心理,准确抓住其诉求,用对方能昕懂能接受的语言开展说理工作。
第四、要坚决维护检察机关做出决定的正确性。态度要温和,但语气要坚定,以不卑不亢的态度面对当事人,阐述司法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绝不能为了迎合对方而失去原则底线,亦不能透露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的争议分歧。对于无理的要求,要委婉地予以拒绝,对于不属于我们管辖的事项,要指明方向路径。
在侦查监督实践工作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是新增环节,无经验可循,加上不同办案人员受案件掌握、法律运用、教育背景、知识结构、性格特点、理解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释法说理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当面释法说理的能力严重不足,有些案件尽管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解释,但或者由于自说自话,或者释法有余,说理不足,或者解释简单生硬,情理法不能有机结合,使得当事人仍不理解、不接受、不认同,甚至产生激烈情绪,扬言采取极端措施或频频上访告状。侦查监督释法说理的能力特别是对当事人说理的能力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