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局部试点至全面推开,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实现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已成为全国检察机关面临的共同挑战和重要发展机遇,要把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重大挑战,转化为全面深化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机遇,进一步深化对各种检察职能的认识,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公益诉讼监督工作。当前特别要重视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从制度上确立检察官法律监督的职责,提升检察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新时代检察工作实现转型发展,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对检察机关尤其对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此,一些人错误地认识:法院地位高了,权利大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流于形式,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以审判为中心包括几层含义,第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者相比,审判工作是最重要的;第二,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第三,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审判工作是其中心工作。正因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使得公安机关取证细、检察机关审查严、法院采信准,有效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一诉讼制度的推进,对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稍有疏漏,非法证据排除,看似铁案最终法院宣告无罪,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检察官心理有了一定的压力,错案追究责任倒查,一百减一等于零,正因为如此,从而推进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深化检察体制改革
监察体制改革的同时也便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构建了新的国家监察体系,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整体转隶,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更加具体、更加集中、更加科学完备。我们力求与监察委员会无缝对接,但在工作适应期,衔接的仍不够紧密,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达到起诉的标准,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如何提前介入侦查等,有待于日趋规范。领导直接参与办理案件,并要求办理比较复杂、疑难、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致使领导缺少日常工作正确决策的时间和空间。实现捕诉合一,虽然可提高工作效率,但对案件减少了一次把关的机会,这些均需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探索,全方位考量。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曾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牵一发而动全身。司法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建立健全检察官员额入额、增补、退出机制,构建权责统一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将司法权真正放给检察官,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一场政法系统的“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基层院案件数量仍大幅增长,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简单的案件,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加之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又新增加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但工作量还是很大,仍不能彻底解决办案检察官的心理负担和困惑,重要的是办案风险时刻存在着。
一场改革就是一场革命,以上诸多改革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带来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我们应明确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坚定信心,在矛盾风险中克难前行,不负新时代新使命,展现担当新作为,开拓进取,砥砺奋进,为新时代庆城检察事业再铸新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