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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诉环节如何加强监督

时间:2022-07-13 10:51:47 来源:  作者:史册 点击数: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制度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自觉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根本任务来抓,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诉部门开展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参与并监督刑事诉讼活动来实现,监督的周期长、环节多、范围广、任务重。但是,当前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因此,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加强落实诉讼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刑事审判和民事的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监管机构的羁押和刑事裁定判决执行情况的监督来实现。但是有个理念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那就是一讲诉讼监督,就只想到刑事案件抗诉,把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定位为审判监督,将刑事抗诉作为公诉环节诉讼监督的主要任务,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我们在落实诉讼监督的同时,要心存诉讼监督的范围、内容,将诉讼监督工作贯彻到底。

一、 诉讼监督的具体内容

()追诉漏罪漏犯

将该项工作作为对侦查机关和自侦部门法律监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明确追诉的重点范围。

()纠正程序违法、实体错误

我们不能只重视实体程序的监督,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只把重点放在对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审查上,进而放松了程序上的一些监督,这些都会影响监督效力的正确性。对法院的审判监督也是如此,不能只把重点放在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上,对发现的违反送达期限或审理程序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不能认为只要不影响定罪量刑就无关紧要,觉得把这样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来有伤和气,其实不然,国家需要我们这样的监督机关以“吹毛求疵”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公平性。

()量刑建议监督

要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开展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公诉环节制做好每一份量刑建议书,确保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把量刑建议书作为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坚持真、细致的作风,做到能抗、会抗、善抗、抗准,力争打破制约抗诉工作的瓶颈。

二、运用诉讼监督的多种手段

()围绕监督重点用足用好现有诉讼监督手段在侦查监督中,既要重视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防止放纵犯罪,又要重视对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权。在审判监督中,要加强对有罪不究、罚不当罪等问题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在强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函、提出抗诉等手段的同时要重视通过口头监督、提前介入、联席会议、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实施监督,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有机结合。特别是要注意发现、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以增强监督效果,树立监督权威。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于侦查机关违法立案管辖案件的,应要求原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或者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依法处理;对于侦查机关违法决定、 变更和撤销强制措施的,应要求侦查机关立即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必要时可直接予以改变;对于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要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纠正;对于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除对相关证据依法排除、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外,要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自侦部门立案查处或者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初查;对于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细致,补充侦查中消极履行职责的,要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建议其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加强对侦查部门侦查工作的制约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规定,积极推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工作机制,与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同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把补充完善证据、建议报请立案、建议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移送审查起诉、避免侦查违法等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对侦查阶段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再次讨论。对于在工作中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分别作出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需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对于当庭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活动违反有关公开审理、 合议庭组成、 回避等法律规定或有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情形的,应当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案。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建议休庭,在报经检察长决定后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作出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有关规定,将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采信证据、如何量刑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以请示案件为由规避法律、因请示案件造成超期羁押等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综上所述,只有在公诉环节做到全面监督,诉讼监督的效力才能充分展现,才能监督有力,监督到位。全面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时代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作为法律监督者,我们必须从监督的观念、监督的渠道以及监督工作的机制上、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以制度化推动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长效化,提高诉讼监督的成效性保证诉讼监督不断取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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