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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之贪,不可小看

时间:2015-08-31 16:35: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官”之贪,不可小看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浅析

郭旭文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俗称“村官”。在中国古代的官位中,没有“村官”的品阶。因此,“村官”自然是“小官”了。按理,“村官”,特别是西部落后地区的“村官”,既没有炙手的权力,也没有显赫的地位,其与“贪”字似乎难以搭界。但近年来,随着党的亲民惠农政策的落实,“村官”的权力似乎“大”了起来,地位也似乎“高”了起来。随之而来的村级贪官也“多”了起来。以庆城县为例,2007年以来,共查处村官贪污案件18件57人,占查处职务犯罪总人数的70.3%。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小官”之贪,不可小看。为此,笔者就“村官”腐败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愿和各位同仁商榷。

一、“村官”贪污的特点:

1、主体相对集中,且多为共同作案。从我县近年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主体基本上都是村支书、村主任和文书。也就是村上的“三巨头”。他们互为条件,相互配合,利用经手、管理和审核财务的权力,共同作案,侵吞公款。如赤城乡、新庄村支书贺XX,伙同其他村干部共同私分退耕还林补助款7.2万元,就是典型的例证。

2、发案部位集中,手段简单便捷。“村官”腐败集中发生在土地征用,退耕还林,救助款发放等环节。基本上是党的惠农政策延伸到哪里,个别“村官”的贪婪之手就伸向了哪里。而且作案手段简单便捷,如出一辙。一是收款不入账,虚报冒领,“公然”作案。如庆城镇西塬村支书刘XX公然在其妻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补助款。二是以招待费名义少支多报,虚支重报,虚领冒报。如白马乡三里店村主任宋XX等人,将集体林场上报为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补助款6万余元后,再用假票据倒出账外,“坦然”予以私分。三是建立账外账,设立“小金库”,时机成熟时“悄然”侵吞。这类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

3、犯罪性质集中,多为“贪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但对“村官”来说,因为手中权力不大,所以受贿的犯罪几率较低;因为村上本身没钱,所以“挪用”的前提也不存在。于是这些腐败“村官”们便把视线转向了国家的“惠农”资金上,多为贪污犯罪。

4、犯罪较为隐蔽,多为“连续”作案。由于农户承包经营的分散性,惠农政策宣传的滞后性,政府监督管理的局限性和村务管理的随意性,导致了“村官”贪污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为涉案款物多为虚报冒领的国家补助款,没有直接伤害村民利益;而且这些政策牵扯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田间地头,政府职能部门很难逐户逐块去丈量、核实。加上村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利用、心照不宣。这类案件的隐蔽性也就不难理解了。而且由于退耕还林政策一经确定,多年不变。所以,一旦虚报了造林面积,补助款就会连年发放、“村官”们也就可以“连续”作案了。有的村甚至“前仆后继,乐此不疲”。

二、“村官”腐败的原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其内因和外因,而内因则是决定因素。“村官”腐败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素质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粗浅的看法是:

1、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是其外因。媒体网络屡见不鲜的“楼起来了,人倒下了”,“路通了,人‘关’了”的项目腐败问题,已成为众人皆知的社会问题。于是,“村官”们抱着“山高皇帝远”,“路陡干部懒”的侥幸心理,忍不住瞒天过海,偷梁换柱地“贪”了一把,结果被查处。

2、职能部门工作不细是另一外因。以退耕还林为例,由于分布广,面积大,县乡干部逐户逐块验收确实难度较大。因此给个别“村官”虚报冒领造成了方便。但如果我们发动群众,搞个交叉验收,阳光验收,情况是否好一点呢?

3、用人不当,管理不严,是组织方面的“内因”。客观地说,近几年村干部“人难选”的问题确实存在。“能干的不愿干,想干的不能干”是选拔村干部的真实写照。这样,乡镇在部分村的干部选用上不得不“降格以求”,造成“用人不当”。另一方面,村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由于多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花拳绣腿”、“表面文章”的问题。加上乡镇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农村工作经验严重不足,许多工作都要靠村干部去开展。从而教之不多、训之甚少,管之不严,进而导致村干部“坐地为大,靠山为王”。所谓“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

4、素质不高,品质不佳是最主要的内因。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在一块土地上,同在一个县委的领导下,同在一个“村官”的岗位上,大多数村干部都能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但为什么这五十多名“村官”就走上贪污犯罪的道路呢?归根到底,还是自身素质不高,品质不佳。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这些名言俗语,一语道破了天机!

三、遏制“村官”腐败的对策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管古代是否有“村官”的品阶,但在今天,“村官”的地位却不容忽视。至少可以这样去概括:首先,“村官”是党和群众的“连心桥”;其次,“村官”是党群关系的“晴雨表”。按照乡村干部习惯的说法,“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党的各种富民惠民政策,通过各种渠道,最后都汇聚到了村级组织这根“针”。这根针,如果为公而织,则可绣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片锦绣;如果为私而刺,也会伤害千百万农民的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村官”不可小看,“村官”涉贪,更不能小看。为此,谈几点个人看法,请有识之士指点:

1、加强教育,树立“村官”的自豪感。各级组织,特别是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村干部的教育培训。一方面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另一方面更要帮助他们树立光荣感和自豪感。要使他们认识到,村官不仅面对着数以千计的农民,更传递着党的阳光,政府的温暖。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而增强“村官”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2、严格管理,培养“村官”的敬畏感。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事务及党务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要以案说法,以案论纪,教育村干部敬畏党纪,敬畏国法,敬畏人民,敬畏制度。从而使他们不仅成为科技致富的“领头雁”,还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活样板”!

3、政策引导、激励“村官”的成就感。甘肃省今年首次在工人和农民中招录公务员。庆城县也对24名优秀村干部解决了政治待遇(乡党委委员)。并建立了《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为村干部进行了养老保险。这些激励政策,犹如一湖清泉,必将大大激发村干部的敬业精神和干事热情。我们相信,随着大学生村官的输入和优秀村干部的提拔,我们的“村官”队伍必须焕发出新的生机,展现出新的活力。

4、严厉打击,坚决查处“村官”腐败案件。“村官”腐败案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和政府形象,也是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对“村官”腐败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以其“小”而不查,以其“弱”而姑息。努力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千苗竞秀,杂草不生”。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村官选拔制度的改革,村官个体素质的提高,村务管理机制的创新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村官”腐败的土壤将会越来越少,空间将会越来越小。遏制“村官”腐败的目标,也将很快得以实现!

(作者系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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