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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据规则 提高公诉质量

时间:2015-08-24 14:30: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强化证据规则 提高公诉质量

——以审判中心为视角

刘怡麟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5年版)明确指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这就要求公诉人更新刑事司法理念,高度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着力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进工作的切入点。首先,重视庭前证据审查,不打无准备之仗。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地审查,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提高诉讼质量,不打无把握之仗。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人须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切实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通过精准诉讼,凸显公平,彰显正义。

关键词:审判中心 证据规则 检察职能

前 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总书记反复强调依法治国战略,最近召开的“两会”,依法治国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规则和方法思考问题、解决矛盾、保障权益。习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据此进一步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使每一位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改革责无旁贷的成为改革的先行者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诉讼模式的改革,使得刑事案件的重心从侦查阶段转到庭审阶段。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人如何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提高公诉工作质量,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权威化。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外延

“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建立在执政党对诉讼规律和法治规律理性认识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于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制度上的回应。

2.“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前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搜查、讯问等取证活动都与庭审密切相关,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

3.“以审判为中心” 强调了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不仅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而且对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规范。

二、公诉人在庭前证据审查中须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在诉讼法当中,证据裁判规则是中西方法律制度中的通用原则,与民法中“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样,堪称“帝王条款”,凸现“以审判为中心”这一主旨,就是强化证据规则,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由此可见,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应将证据裁判规则贯穿在承办案件的全过程。检察机关承上启下,在审前准备工作中,命题多、空间大,只有更新理念,调整角色,找准位置,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证据裁判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不能定案;二是定案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换言之,即使有证据,但如果证据不能使案件事实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作为定案的证据要与定案的事实有关联性,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四是证据裁判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定案的证据要经过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由法官最终决定是否采纳——认证。《审查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分析解读证据裁判规则,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实践意义:

一是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观。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方面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观,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但是,客观真实往往难以实现,因为刑事诉讼过程是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由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件进行原貌重现的过程,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司法人员能力问题、证据随着时间推移而湮没的问题,司法实践往往达不到完全的绝对的客观真实,而只能达到一个基于已有证据基础之上的相对真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的司法原则,就是法律真实观。

当然,法律真实的证明观也会引起人们的顾虑,担心打着法律的旗号任意制造或更改案件的事实,从而使刑事诉讼变得神秘而不可知。因此,法律真实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一是法律程序正当,刑事案件必须经立案、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确保刑事诉讼各方面都能动地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使案件事实具备接近客观真实的最大化,二是认定结果合理,根据正当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充分、合理地证明出案件的事实,确保该事实具有高度的真理性。

二是强化了证据至上的新理念。之所以特别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是要让我们清楚,认定案件事实,不是司法人员个人的判断和裁判,不是某一个司法机关或者办案机构、办案组织的判断、决定,也不是赋予某个领导的权力。在证据面前没有权力,而只能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收集证据,全面分析评判证据,去伪存真,再现案件的客观事实。这一理念,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外在权力干预的决裂。是否构成犯罪只能靠证据来说话。从根本上贯彻了证据裁判规则,彰显了证据至上的理念,也是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

三是固化了质证认证的新思维。一起成功的公诉案件,要求侦监、公诉部门全案审查证据,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一是收集证据全面、合法。由于受业务素质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主观、片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认为应收集在案,对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弃之一边;还有一些侦查人员想收集证据,但不知道怎样做?做什么?这就要求检察人员主动参与,及时指导,严格把关。二是排查证据要有理有据。既要审查有罪证据的法律证明力,也要综合分析评判无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三是定案证据要确实、充分。起诉前公诉人要对全案证据熟记于心,对定案证据要分类编序,形成证据链条,通过证明效力的唯一性,排除各种合理怀疑,达成内心确信,才能成功地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致法官认证,才能占据庭审中的主导到位。

四是贯彻了疑罪从无的铁原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侦查机关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侥幸提请,检察机关在情势所迫的情况下“带病”公诉,审判机关在证据瑕疵的情况下重罪轻判。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表面上是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迁就,实际上是审判权的滥用。热议中的佘祥林、赵作海案,暴露了我们司法制度的缺陷和漏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方向,重置了司法属地格局配置,排除了政治因素的影响和权力的干扰,尤其提出“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突出了质量和责任意识,实行案件质量终身制,那种应政治需要和受权力干预裁判案件的情况已成为历史。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检法三机关要敢于对无证据或证据缺失的案件说“不”。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应有的权力,证据缺失,不应批捕的坚决不捕;证据瑕疵和断链的坚决不诉;对采信证据偏离真实性、合法性的要依法监督。真正从根本上贯彻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决不作有罪推定和留有余地的裁判。

庭前工作的核心——证据审查,直接决定公诉人对法律真实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关乎当事人的权益、自由乃至生命,关乎社会公平的实现。公检法办案的基本内容就是办证据,因此,公诉人要强化证据审查运用意识,积极主动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提高办案能力,实质上就是要提高发现、提取、固定证据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只有造就高水准、专业化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维护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

三、公诉工作应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尽快找准定位、适时调整,以适应诉讼改革的新常态。

(一)公诉人的执法理念须与时俱进

1.合法地在公诉环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权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时代的脉博,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践之于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合法规范地履行公诉职能。一是在法院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处理。二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实际上已默认的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敢于对任何冤假错案说不,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理性地从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的诉讼构架中准确地找到自己的定位和出路。由于传统观念及实际工作中的优势倾斜,个别公诉人还存在不健康的诉讼角色定位。认为自己始终要比辩护人高一等,优一分。无论审查案件还是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现出一定的霸权主义的思想色彩和先入为主的思维倾向,这既有损检察机关及国家公诉人的形象,亦不利于控诉职能的完成。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要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另外,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充分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能以诉讼监督者的身份进行超脱式凌驾。

3.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审前调解职能,扩大起诉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的不起诉裁量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于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解职能。对符合刑事法律规定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决定相对不起诉,并注意落实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尽最大努力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公诉人的业务技能须不断提升

1.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公诉人要对案件整体把握,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首先,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力戒先入为主,如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处理。杜绝“带病”出庭。其次,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客观全面审查案件的全部证据,精心设计证据的攻防战略,牢牢把握案件的主动权。通过证据链条构架案件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努力为审判提供全面依据,实现罚当其罪。

2.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庭审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的过程。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辩争,尽力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在面对庭审中出现的变化时,公诉人要沉重应对、冷静分析,科学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形成应变对策,以法制的思维和方式,给对方以反击。

(三)公诉人的主导作用须重新定位

1.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首先要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第一时间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以免辩护人把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作为“炮弹”大做文章,以此转移庭审视线,进而否定案件合法性。讯问、询问笔录上出现的侦查人员“分身有术”、证据材料的字迹不清等等瑕疵要尽量避免。其次是促使侦查取证高效化。综合说来,新刑事诉讼法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非法证据需排除,瑕疵证据需补正。这就要求侦查部门在取证时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2.加强侦查监督。一方面要秉持客观、中立的定位,依托审查案件发现问题。通过单个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的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审查全案,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是否存在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当等情况。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要求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另一方面,对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弥补事后监督的弊端。在监督个案的过程中将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积极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

结 语公诉的三个境界:俗务、事业、审美。作为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我们希望在俗务中干好事业,并追求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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