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
犯罪案件的防治对策
――――庆城检察院 张惠敏
近年来,各种名目的民间金融野蛮生长,规模迅速扩张,各种因素交互作用,致使非法集资形势日益严峻,案件高发势头不减,已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201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54件109人;提起公诉39件68人。其中,我市检察机关去年批准逮捕的集资诈骗案4件5人,涉案金额9075万元,涉及被害人达230余人。庆城县批准逮捕的集资诈骗案1件1人。
一、案件特点
(一)作案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非法集资行为本身具有周期性,在短时间内难以看清危害,随着时间持续,卷入的受害人和资金会越来越多。从2014年全市批捕的4起集资诈骗案件看,个人涉案金额最高的达8000万元,最低的也超过200万,涉及被害人多则100余人,少则10多人。
(二)犯罪手段简单,危害后果严重。上述犯罪中不同程度存在“虚假出资、虚构项目、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行为。特别是承诺支付高出银行利率数倍的利息,是上述案件中常用的手段。而被害人大部分为群众,受骗资金基本上属于操劳半生的全部积蓄,有的甚至从银行或个人手中借贷钱款以图“高额回报”或“赚取差额”,直至案发才知道犯罪嫌疑人募集资金到手后,用于偿债、清息或进行赌博,早已挥霍一空,根本无法追回。导致受害家庭血本无归、负债累累,极易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犯罪形式由“单一模式”向“混合模式”转变。部分非法集资行为藏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之中。犯罪分子采取真实项目和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渐凸显。
二、发案原因
(一)民间融资市场活跃,群众风险意识不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群众手中有了富余的资金,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将寻求资金的目光投向了民间。这种资金供求关系的形成使民间融资市场活跃,规模逐年扩大,使得部分群众在高息的诱惑下,乐于搞民间借贷,仅凭熟人、亲戚、朋友的承诺,通过超额打借条、提前支付利息等方式出借资金。在此情况下,一些犯罪嫌疑人也打着发展民营企业的旗号混杂其中,非法敛财,不仅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也给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非金融机构违规从业,监管防控不到位。去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低迷,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没有完全按照相关行业规定规范从业行为,以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数倍的利率向他人出借资金,导致部分借款人为支付高额利息,继续高息借款,恶性循环,最终收不抵支,无法还款,资金链断裂。而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的这些违规行为警惕性不够,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衔接不畅,对民间借贷行为管理不严格不规范,致使监管流于形式。
(三)已发案件处理隐蔽,没有产生教育防治效果。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面广、受害人多,有的案件发生后,受害人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要求追回被骗资金。相关部门处于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等方面考虑,处理方式隐蔽,没有及时将案件移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结果,导致广大群众对集资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社会警示教育和预防效果不明显,一些人还抱着侥幸心理违规融资借贷。
三、防范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要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以及社会集资管理政策的宣传,采取宣传展板、横幅标语、宣传手册等形式,借助政务平台网络、手机报、电视报刊等载体,围绕非法集资隐蔽性、危害性大等特点,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影子银行和投资类机构监管。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分工和统一协作,完善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各相关部门切实建立起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提高金融风险整体防范水平。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提高准入门槛,做到审慎审批。在布局合理、服务保障的情况下,暂停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投资公司的报批。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对违法经营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关注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等新领域的非法集资动向,开展经常性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形成打击合力。
(三)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摸排查处违规行为。切实建立起风险排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主(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处置体系,做到信息畅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开展风险摸排,采取日常监测与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加大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早掌握线索、摸清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四)多措并举全面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坚持区分性质、分类处置、打调结合的总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为工作重点,认真核查事实与证据,依法打击了一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加强与公安机关及内设机构之间的配合,形成侦、捕、诉为一体的案件线索沟通、移送机制,协调一致,穷尽一切司法手段,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五)依法追缴涉案财物,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与打非办、公安局、法院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从严处理隐匿、转移资产、携款潜逃、逃废债以及“假破产”、“假倒闭”等行为。对协助转移资产、资金的,一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严格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不得厚此薄彼,坚决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同时,要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事件,认真、细致做好群众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