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明确县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逐级分解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主体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组担负全面领导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始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的治检思想,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同部署、同落实,承担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执行、推动的主体责任。
(一)政治领导责任。以鲜明的政治态度和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二)直接主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安排布置,主动思考,主动研究,且能主动“挂帅”、主动“出征”。
(三)选人用人责任。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整风肃纪责任。坚持抓作风建设,坚决抵制“四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五)制约监督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自身腐败问题。
(六)领导支持责任。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管理示范责任。抓班子,带队伍,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第五条 党组书记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传达贯彻责任。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办法。
(二)组织推动责任。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教育监管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及直接管理下属的经常性教育、监督和管理。
(四)敢于担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依纪依规依法办事,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班子出了问题,或者队伍出现重大问题时,应主动检查,自觉接受组织调查追责。
(五)表率带头责任。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为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作出表率和示范。
第六条 班子其他成员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领导责任,检委会专职委员协助班子成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过问了解责任。及时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直接管理下属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二)督促检查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并适时检查。
(三)告诫提醒责任。对发现的分管部门及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沟通汇报责任。班子成员之间加强协调沟通和协作配合,主动向党组及党组书记汇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除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相关责任。
(一)办公室履行协调督办责任。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协调,承担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议事项落实督办等工作。
(二)政工科履行教育培训、宣传和舆情处置责任。负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认知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做到逢培必训;宣传报道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协调应对相关网络舆情。
监督责任内容
第八条 纪检组应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一)协助协调责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自身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责任。对党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从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维护纪律责任。监督检查党纪、检纪执行和转变作风情况,及时提醒和纠正违反党纪、检纪和“四风”问题,维护纪律严肃性。
(四)查办案件责任。受理、评估、处理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纪依规组织查处。
(五)问题报告责任。按规定向县纪委和市院纪检组报告县院党组成员、其他领导干部以及检察干警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和问题。
主体责任落实措施
第九条 党组在年度安排部署工作、阶段性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年终检查考核等重要工作环节,应采取主体对主体面对面方式布置工作、明确任务、对接责任、传导压力、报告工作,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1.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意见和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强化措施;
2.根据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适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
3.每年向县委、县纪委和市院报告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4.每年适时组织将县委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
5.及时组织签订以“明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担当”为主要内容的层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6.及时组织签订因个人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力,导致管辖和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自愿接受组织调查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层级《公开承诺书》;
7.及时督促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以“廉洁从检和违诺承担”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检承诺书》。
8.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选人用人标准,重品德、重实绩,不单纯唯分、唯票、唯年龄;
9.加强组织审核把关,纪检组、政工科按规定和要求各负其责;党组讨论决定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10.严防、严查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
11.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实施细则”以及高检院、省院的相关规定,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
12.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检查和问责力度;
13.认真解决和妥善处理上访群众诉求,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接待,依法依规公正办理;
14.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每半年组织1次党风检纪专项重点督察,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风检纪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15.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针对检察权运行、执法办案、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廉政风险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利于控制、有效介入、便于操作和监管的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制衡、监督作用;
16.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建议、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17.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应限期进行整改;
18.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情况,必须如实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9.进一步协调和推进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检察院、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落实,切实解决纪检监察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相关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和承担工作任务的组织保障;
20.适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22.支持并主动在检察权运行、执法办案、人财物管理等方面,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活动空间和创造便利条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23.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条 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应当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1.及时主持召开相关会议,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措施,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检的行为;
2.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同考虑、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年初与班子成员面对面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公开承诺书》,年底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经常了解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适时提出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的要求;
4.带头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带头遵守廉洁从检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带头反对和纠正“四风”。
5.带领班子成员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为广大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做出表率。
6.每年至少为干警作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报告;
7.每年至少对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约谈1次;
8.每年与班子成员及中层领导干部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提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检要求;
9.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应当适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抓好以下主要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协助班子成员抓好工作:
1.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工作落实、主持召开会议、开展调研指导等工作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并研究部署、一并组织实施;
2.年初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平时应加强督促指导,年底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直接办案以及管理人、财、物、项目的岗位和人员,应重点加强检查;
3.班子成员之间应主动经常协调沟通,并加强个人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廉政提醒;
4.对发现的检察机关、检察人员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5.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6.认真落实“四个一”的要求: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季度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1次廉政谈话;每年至少同分管部门人员谈心谈话1次;每年至少为分管部门讲1次廉政党课。
第十二条 在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应当承担相应工作的部门的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协助协调工作;
2.负责对党组作出的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决议事项进行督办;
3.负责办理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其它工作。
(二)政工科
1.负责落实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培训要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做到和业务培训同步落实;
2.负责对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重点工作及主要成效的组织宣传报道;
3.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对针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负面舆论炒作、失实报道,应及早发现,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4.负责党组决定开展的党课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5.负责党组研究决定开展的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组织实施。
6.配合纪检组负责撰写党组向县委、县纪委、市检院党组上报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
监督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纪检组应聚焦主业,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确保监督责任落实。
1.通过参加党组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作风、廉政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2.每半年与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交换意见;
3.及时调查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4.对决策时是否经党组集体研究,以及党组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对执行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6.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党组责令纠正。
7.适时开展针对转变作风、遵守纪律情况专项督察,坚决纠正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各种问题,对查处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
8.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纪委和市检院纪检组报告院党组成员、其他领导干部以及检察干警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9.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对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控告的调查核实情况及调查结论;
10.每年应及时向县纪委和市检院纪检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11.认真受理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举报、控告信件,按照信件管理和处置规定,分别作出直办、督办、转办、阅处、留存等处理;
12.对查明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移送有关组织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检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督促责任单位深入剖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
13.对调查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够纪律处分,或者虽然事实无法查清但确有一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予以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
14.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一案双查”。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组对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重在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1.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2.履行责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检、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职责范围内发生检察人员腐败犯罪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止干扰纪检监察机构调查的;
5.反腐倡廉制度不落实,提出整改要求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以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6.不认真执行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有关决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7.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8.放任、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9.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 “较差”等次的;
10.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检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追究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应按组织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组移交机关党支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组同意后实施,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请市委、市纪委实施。
需要给予检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批评教育等其他追究方式,纪检监察机构和政工部门都可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倒查追究其所在党支部书记责任;
2.下属人员发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重大犯罪案件,或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倒查追究分管院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检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倒查追究其监督责任:
1.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按规定的组织原则、程序报告、查处的;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人员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检承诺规定》的问题,或县委、县纪委以及市院批转的信件,,甚至袒护包庇、压案不办的;不及时调查核实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 “较差”等次的;
4.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