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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向社会检务公开内容

时间:2015-08-31 16:34: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清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严明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风建设的九条严禁规定

坚决纠正执法办案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1)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将检察院的讯问室当作羁押室;(2)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执行监视居住,不得以监视居住的名义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

坚决纠正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或利用检察人员身份吃、拿、卡、要和以案谋利等问题。(1)严禁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他人办案;(2)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娱乐等活动;(3)严禁违反管辖规定立案或者利用检察权插手经济纠纷;(4)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到涉案单位报销费用;(5)严禁私设“小金库”,搞违法创收。

四、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和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检察院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身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设立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五、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三)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四)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五)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六)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六、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三)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四)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六)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七、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试 行)

(一)为认真贯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严肃检察纪律,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六个严禁”规定。凡违反“六个严禁”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干部碍于亲情、友情及其他人际关系,接受亲友或其他关系人的请托而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领导干部因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而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领导干部为本单位、本部门及其他小团体利益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其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五)领导干部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干预案件查办工作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六)领导干部为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而向相关领导送钱送物,或非法收受、索取下属人员钱物而为下属人员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七)领导干部为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找相关领导或部门进行不正当活动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已经提拔任用的免去提拔的职务;原在重要岗位的予以调整。

(八)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用干部的,其任用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九)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礼物、娱乐活动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二)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免去其现任职务。

(十三)对违反“六个严禁”规定的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处理由政工部门负责实施。处理权限不在检察机关的,由政工部门提请有关机关决定。

(十四)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并触犯党纪的,可以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检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检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当前检察机关党风检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根据中央要求并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对顶风违纪有下列行为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二)“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五)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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