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勤
第一条 考勤工作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条 考勤由政工科具体执行,采取点名、抽查方式进行。
请 假
第三条 干警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一式两联的《请假审批单》。一联留科室,一联报政工科。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四条 连续请病假10天以上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五条 婚假、工伤假、丧葬假、探亲假、产假给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干警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层报检察长审批。
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层报检察长审批。
年休假
第七条 干警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lO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的休假15天。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统筹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干警个人申请休假时间和天数,应考虑工作休假两不误,具体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视工作情况安排,由政工科统一登记公布。
第九条 干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检察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助。
第十条 干警全年累计病、事假未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冲销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二)工作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年休假既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但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不计入年休假期:但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应包括法定假日及休息日。
奖 惩
第十四条 考勤管理应作为干警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勤结果作为干警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选优和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干警每月请事、病假l天以内,无旷工的,视为全勤,奖励60元,月底公布兑现;全年事、病假累计不超过12天,无旷工的,奖励500元,年底公布兑现。
第十六条 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3个月以上,事假、病假累计5个月以上,旷工总计超过7天的,取消年终绩效考核奖。年度事、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公务员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延后。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加强对干警的考勤管理,对不按制度办事、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因管理不到位,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该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辞退。
其 他
第十九条 政工科负责考勤工作的统计与汇总,纪检组负责考勤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机关以往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政工科负责解释。
附件:庆城县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