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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展历史

时间:2015-08-24 10:14:4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旧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都十分重视“整肃吏治”。自秦汉以来,封建统治者所设之御史、总督、巡抚、按察使等官吏,其执掌与检察有某些相似之处,尤其是延续几千年的御史制度,在提高封建统治效能,巩固其统治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史料所载,虽谓侍御史职司纠举百僚,推鞠狱讼,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司刑狱。但未实行审、检分离和公诉制度,而是检察与裁判之职责集于一身。与今日之检察官,不得兼审判官者相悖,故可谓我国往古无检察制度。

清朝末年,清政府为了适应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保护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阶级的经济利益,在“预备立宪”的同时,修订法律,实行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制,打破了封建司法制度审检不分格局,这是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开端。1 909年清政府制定《法院编制法》,规定了检察机构的设置。全国法院为四级,即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相应配置四级检察厅。民国初年沿用清制,北伐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执政,实行“审检合署”制度,在各级法院设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

1946年,庆城县地方法院设检察处,其职能为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担当自诉,监督裁判之执行,民国时期庆城县的检察官,虽然依职权侦查起诉了一些贪污渎职案件,但大都不了了之,没有判处结果。这足以说明,旧中国的检察机关是镇压人民、保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工具。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新中国的诞生,为创立人民检察制度准备了条件。

庆阳县人民检察署诞生于50年代初。建署初期,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上级人民检察署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的职权,主要是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令;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等。

1951年至1 953年上半年,庆阳县人民检察署,由于人员少,机构不健全,又缺乏经验,还不能按职能开展工作,只是围绕党和国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派员参加镇压反革命和减租、反霸、禁毒、贯彻婚姻法等民主改革运动,与公安、法院一起调查处理了一批反革命、地主、恶霸等案件,承担了部分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在“三反”(厦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五反”(反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县检察署在县委领导下,独立侦破了一些发生在国家机关内部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起诉了一批犯罪分子,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纯洁干部队伍,恢复和发展庆阳经济做出了贡献。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后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随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构的设置,法律监督职能,工作程序和领导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1 954年12月20日,庆阳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庆阳县人民检察院。

1955年4月,省编办、省检察院联合发文,核定庆阳地区检察机关编制为38名,庆阳县为丙等县,编制为8名,检察院从政府序列中分出,成为独立从事法律监督的机关。同年10月,庆阳与平凉专区合并,庆阳县人民检察院隶属平凉专区管辖。随后,“肃反”运动开始后,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行侦查、出庭公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以及一般监督和监所、劳改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

1958年4月华池、庆阳两县检察院含并为庆阳县人民检察院。12月,庆阳县公、检、法机构合并,在办案工作上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公、检、法三机关的各自职能,被“一长”或“一员”所代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际上被取消。成立政法公安部,内设检察股或专职检察人员,对外仍保留检察院的名称。这一时期,正值“大跃进”运动,庆阳县公、检、法合并,三家联合办公,从而直接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冤、假、错案频繁发生。1 962年,庆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纠正1 958年以来“左”的失误,复查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件。同时,从思想上、组织上、业务上、制度上加强了检察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受到冲击。各项工作陷入瘫痪状态。

1967年1月,造反派夺权,县武装部进驻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1月,兰州军区对全区检察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庆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4月,成立“庆阳县保卫部”。8月,庆阳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检察干部连同公安、法院的干部被集中到庆阳县城举办学习班。II月,学习班转至地区蚕桑工作指导站(彭原公社李寺)开展“斗私批修”相植桑养蚕等劳动。随后,检察工作人员被陆续分配到县保卫部或其他部门工作,检察工作终止。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又获新生。同年7月11日庆阳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即依法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

1979年至1981年,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抓紧基础建设、恢复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它各项检察业务的同时,积极参加了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工作。通过办理公民控告申诉案件,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复查案件,为在“文化大革命”中蒙受不白之冤者进行了平反,恢复了名誉。

1982年,根据中央部署,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中心工作来抓,临时设立了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600名以上检察人员投入到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当年查处的经济案件比1 981年增加1倍多,并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

1983年后,庆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了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开口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期间,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两个基本”原则,严把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4道关口,所办批摘、起诉案件准确率达到99%。此间,法纪检察工作被列为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

1984年以后,党中央非常重视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内部先后改股为科,检察院机构升格为副县级建制。此后,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刑侦技术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项检察业务。

1984年至1993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罪犯952人,批准逮捕822人,批捕率为86%;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83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678人,占移送数的81%;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0人,免予起诉101人,不起诉14人。从1982年以来,县检察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认真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县检察院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集中时间,集中领导精力,集中办案力量,与公安、法院统一行动,分工负责,积极投入了“严打”斗争。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的罪犯,即作出批准逮捕和起诉决定。经过三年“严打”,刑事犯罪活动有趼收敛。1 990年以来,针对刑事犯罪上升的趋势,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了扫黄打非、反盗窃、禁毒等专项斗争。

综观近63年的变化。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历了由50年代的初建、徘徊,直至“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建立的曲折历程,几起几落,痛定思痛,终于有了光辉的今天,表现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强大生命力。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全体干警决心珍惜荣誉,奋力拼搏,再创辉煌,为依法治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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